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改由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列示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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