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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42个知识问答(最全版)(下)

管理:哈尔滨代理记账 点击次数:1252次字号:T|T

 

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7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可否合并计算?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7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7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77.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78.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税机关。
79.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80.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81.专用发票价格是多少?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相同:三联票为0.55元、六联票为0.9元(均含税)。
82.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83.专用发票各联次是什么颜色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8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87.什么是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答:(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9.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90.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如何作废?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含未打印的***)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2.什么是专用***最高开票限额 ?
答: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为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93.专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北京市各区、县(地区)家税务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既要控制***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94.不得领购开具专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
2.私自印制专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4.借用他人专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专用设备。
95.什么是虚开***?
答:虚开***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96.什么是虚开专用***和构成虚开专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致使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致使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致使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骗取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家税款的,仍应依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9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限额数量有何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
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10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
答: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和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
102.专用***的税控系统是指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103.纳税人开具专用***的开票专用设备是什么?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104.开票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内容是什么?
答: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批准票种的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载入开票专用设备的行为。
105.开票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后,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后,发生企业名称、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106.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07.什么是红字专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108.如何开具红字专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9.红字专用***需要认证吗?
答: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110.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怎么办?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111.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1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
113.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如何处理?
答: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14.代开的专用***如何开具红字***?
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116.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和普通***。
从事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117.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和普通***,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120.什么是增值税专用***报税?报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是指纳税人持报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开具专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21.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如何办理?
答: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122.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增值税专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124.什么增值税专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5.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126.增值税专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答: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12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一致。
128.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129.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30.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31.退税率是多少?
答:退税率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32.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13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际运输的应提供《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3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35.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一)提供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136.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137.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139.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申报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申报?
2.试点纳税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在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先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申报。
140.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相关网站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三、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141.初次申请审批专用***的流程是什么?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1份  即时退回申请人
2)《***专用章的印模》原件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5)《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142.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扣多少,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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