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15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159号部令的要求办理。
企业分立的,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对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重新核定,对于企业将以有的全部资质连同相应的人员,资产整体分立的 ,可按照159号部令第十七、十八、条变更程序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新租建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续合并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升级、增项的、可按照159号部令第十七条、十八条变更程序办理,申请升级,增项的,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定。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应符合逐级普升原则。
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属各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受理,许可受限,可参照159号部令第十一条要求,由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