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了《关于限制法院被执行人高消費的若干明文规定》,确立人民检察院能够 对法院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搭乘飞机、高铁列车软卧交通出行,不可在三星级之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可购买房子,不可出游、旅游度假等多达9种种类的高消费者行为。与此同时明文规定,法院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被限制高消费令后,禁止法院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危害负债执行的直接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产实施明文规定的高消费者行为。

在民事主题活动中,作为法院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是独立性的民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产范畴为限,独立性对外担负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不可以由其法人代表个人担负,在法人代表不是法院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无法查封其个人帐户。
但是,如果作为法院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资产执行负债,与此同时,有充分直接证据证明其法人代表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帐户构成抽资注册资金,或是有充分直接证据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帐户的钱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钱,人民检察院能够 裁定更改或追号其法人代表为法院被执行人,进而对其个人帐户采取冻结具体措施。
针对现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欠缺有效限制方式方法,及其企业资产代办执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費现象大批量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查,适时对《关于限制法院被执行人高消費的若干明文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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