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公司注销
“被告方应当实行裁定。一方被告方不实行的,对方被告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要求:“被告方应当实行裁定。一方被告方不实行的,对方被告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根据这个要求,在仲裁庭做出的裁定生效,并在实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被告方不实行仲裁裁决的,对方被告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法院被执行人在其他家的,由被告方直接向法院被执行人居住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承认及实行。法院被执行人在内境内的,内仲载由法院被执行人居住地或法院被执行人资产所在区域的人民检察院实行。涉外仲裁裁定,由法院被执行人居住地或法院被执行人资产所在区域的中级法院实行。鉴于我人民检察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法院被执行人在内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检察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要求实行。
其次,被告方应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质,包含仲裁裁决书(原件)、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载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检察院要求要提交的其余证明材料及材质。法院被执行人在其他家的,按其居住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材质。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明确提出,被告方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半年,被告方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要求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求实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要求分期实行的,依要求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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