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根据税发明电【2004】37号、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精神,新办商贸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1) 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由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由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销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3)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检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由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由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需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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